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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案发生在张家村,这里的人大部分姓张,几乎都是亲戚。@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凶手一定藏在这个村。
理由如下:
一、先看看两个小孩所住的位置,一个住前,一个住后,张玉环住中间。三户人家都有小孩,平时一起打打闹闹,嘻嘻哈哈,当然也难免会矛盾,会不会因为这些招来杀身之祸,现在一直是个谜。
二、应该是同村人作案,这个村有100多户人家,查案就应该这100多户人入手。
三、凶手一定和受害者有深仇大恨,并且要赶尽杀绝。
四、受害者一个4岁,一个6岁;一个掐痕,一个绳痕。
惨案发生后,因住得近,警方首先找到了张玉环,发现他神色慌张、发抖、手上有伤痕并在他家里见到了绳子。因此就认定他是杀人凶手,不过26年后因证据不足被放了出来。
既然真凶在这个村子里,有什么理由查不出真凶,@英雄拒绝黄昏 有些纳闷。
谁和受害者家属矛盾最大,就从他们开始查起,一户一户盘查,一定会有蛛丝马迹。现在过了26年再重新着手调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按照上面罗列的线索去查找,一定会有水石出的这一天。
在张玉环案中究竟谁才是真凶,我们应该理清以下事实。一是张玉环被释放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但并没有排除杀人嫌疑。二是遵循命案必破原则,相信当地公安机关会继续调查,张玉环会在调查之列,一旦确实证据,公安机关会重新抓人,为两个儿童昭雪!
我觉得真凶应该是逃不出这个村的,无冤无仇的外村人不应该对两个孩子下黑手,而且对于外村的人来说也不可能在作案当天就知道两个孩子在哪里,并且周边有没有人,两个孩子还不是一家的,位于张玉环家一前一后,如果是外村的话他不可能知道两个孩子当天是否在一起玩耍,所以只有同村的才能够更快的发现这个问题。
另外由于法医鉴定说是大概率是他杀,所以这也就把溺亡的概率排的很小,而且溺亡和他杀后抛尸水塘还是很容易分别的,就是不知道在93年那个年代是否进行了遗体解刨,毕竟农村很多都不太能够接受死后解刨尸体,而且还是三四岁的孩子。所以如果说没有解刨,那有没有可能是溺亡呢?其中一个孩子掉进水里了,然后另一个想在岸边救他,掉进水里的那个就挣扎过程中扯到了另一方的身体,然后留下了痕迹。
不过对于当时的麻袋和麻绳到底是怎么回事好像并没有很清晰的解释,如果案发现场确实有麻绳和麻袋那基本是否定了溺亡的假设,所以可以把排查范围主要放在本村里面,多去了解哪些人与两个孩子或者其家庭有过过节,毕竟无冤无仇的谁也不会平白无故的去杀害别人。
另外由于这件案子过去的时间比较久,所以想要快速抓到真凶是不太可能的,而如何能够利用已有的线索去追查真凶可就只能交给公检法部门了,我们能做的只有祈祷案情早日告破,孩子家属早日看到真凶伏法。
张玉环案的真凶在哪里?难道查不出来吗?
张玉环本人,因为省高院的再审结论确定无罪。有人说,他还是嫌疑人,这是不对的,没有确切的证据,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列为嫌疑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不坚持这一点,那么还会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
回到本题主题。两个孩子被杀,凶手是谁?现在时过境迁,已经丧失了当时获取证据破获案件的机会,但是个人认为,这个杀人凶手,多数情况是本村或邻村的人,和死者或其亲属比较熟,心胸狭窄,做事不计后果。
另外,据知情人反映,当时村里有一个精神病人,案发后这个精神病人即不见了,这倒是比较有价值的线索。
至于张玉环,从一开始就应当排除。
理由有这样几点:
一是案发现场的绳子,在他家有类似的。如果他是凶手,把作案工具带回家中或留在家中岂不傻瓜?另外既然认定绳子是作案工具,但是绳子上并没有勒孩子的任何痕迹。
二是他供述的作案时间,以后又有人看到受害者在活动。
三是他供认的作案现场,没有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任何痕迹。他是个农民青年,真有这么大的本事?
四是当时他见不到家属,也没有律师会见,但是一开始就在有罪无罪之间纠缠,他的几次口供互相矛盾。从现象上看,很像是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
本案证据很难锁定嫌疑人,甚至证据本身都与案件无关。
1、抛尸现场的麻袋
抛尸麻袋的纤维和张玉环衣服上的纤维都属于黄麻纤维。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在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是用来装两名受害人的尸体的,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麻袋属于张玉环家的,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麻袋曾被张玉环使用过。
2、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
张玉环交代了用麻绳勒死被害人张振荣嘴角的事实。然而,公安机关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被害人张振荣嘴角的绳槽没有比对。没有证据证明麻绳上有张振荣的唾液、血液和皮屑的生物样本。张玉环供述的麻绳长度为2米,而来自张玉环家的麻绳长度约为5米,两者明显不符。除张玉环认罪外,没有证据证明麻绳与此案有关。
三、张玉环的有罪供述
首先,张玉环的供述缺乏稳定性,从不再供养到再次供养的转变。其次,张玉环的两次认罪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和作案过程上存在明显矛盾。
四、张玉环手上的伤疤。
没有证据证明张振荣的指甲中含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肤等生物样本。
5、现场缺乏痕迹证据
呼格案、聂树斌案以及本案都是这个问题。
第一次开庭时,张玉环说自己是被迫招供的,
后面95年的法庭是没有辩护律师的。
同年3月30日,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
6年半后的2001年,出现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判断。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陈述大量的证据。
到现在20多年居然是冤枉的,当初的伪证,和所谓的事实是哪里来的。
作伪证的可以要抓出来的,不是一句冤枉的就好了。
当时,调查是否认真,审判依据从何而来。
谁捏造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事实,谁提供了证据的来源。
这些都有待调查。
不能说一句当时技术落后,就好了。
进去二十几年啊,监狱又不是度假山庄。
损失了多少,受了多少委屈。
因为相信自己是冤枉的,日复一日的写着申诉信。
应该有信件收到,即使过程很长,也不会经历20年以上的过程。
这中间的曲折我们很多人不知道。
这个案子有许多疑点,当时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一个疑点是:判决书显示,本次庭审中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二是缺乏物证鉴定,不能直接证明张玉环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形成证据闭环。三是整个案件中仅有的两个认罪供述有很大区别。虽然正义总会到来,但请不要迟到。特别是凶手还在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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